宿遷職業(yè)技術學院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實施辦法
宿遷職業(yè)技術學院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實施辦法
為了加強我院的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學院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負的責任,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任務的落實,維護我院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促進教學、科研及各項工作的蓬勃發(fā)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的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從嚴治黨和“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立足于教育,著眼于防范,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貫徹執(zhí)行。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實行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學院各級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內容,與教學、科研、管理等業(yè)務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做到責權明確,獎罰分明,定期檢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學院黨委、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各系部黨政負責人,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責任主體,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負領導責任。
學院紀委、紀檢監(jiān)察辦公室在上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學院黨委領導下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學院黨委在學院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學院黨委對全院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學院的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部署工作任務,分解下達責任目標,并組織實施,及時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二)認真貫徹黨和國家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法規(guī)制度,組織制定和完善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的規(guī)章制度,并督促落實,使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
(三)組織黨員、干部學習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理論、方針、政策和黨紀法規(guī),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提高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黨員、干部廉潔從政的意識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組織對學院領導班子和各單位、各部門黨政負責人廉潔自律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對學院的重大事項決策、重要部門干部任免、重要事項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要嚴格按照決策程序,集體討論決定,實行校務公開,防止獨斷專行和嚴重官僚主義問題的發(fā)生。對違反政治紀律,違反民主集中制,嚴重破壞班子團結等突出問題要報上一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嚴肅處理。
(五)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防止和糾正干部任用上的不正之風。
(六)重視學院紀檢監(jiān)察工作,按規(guī)定配好配齊紀檢監(jiān)察人員,支持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法依紀履行職責,及時解決紀檢監(jiān)察人員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配合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對本院所發(fā)生案件的查處工作。
(七)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聽取紀委、紀檢監(jiān)察辦公室專題匯報,根據實際情況,部署工作任務,提出要求。
第六條 學院黨委書記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黨委書記對本院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學院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領導學院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的工作,根據上級黨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本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需要,及時研究部署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實領導班子成員及職能部門的責任。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和制度的落實。
(三)帶頭貫徹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堅決糾正領導班子內部各種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錯誤行為。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堅持艱苦奮斗,反對奢侈浪費。
(四)堅持言傳身教,帶頭遵守各項黨風廉政建設的規(guī)章制度,廉潔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的工作人員,防止發(fā)生違法違紀和違反廉潔從政規(guī)定的行為,時時處處起模范表率作用。
(五)黨委書記對涉及本院領導干部重大案件線索的信訪件要親自閱批、督辦,對關系學院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的大案要案查處工作要親自部署,及時排除阻力和干擾,支持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六)黨委書記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并主持召開學院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要檢查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所在黨支部的民主生活會,堅持過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黨委書記要檢查領導班子成員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廉潔從政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
第七條 院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院長對學院行政管理及其職能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學院行政領導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院長在全面負責學院的行政管理和教學、科研管理工作中,要同時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抓校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教育和督促各職能部門秉公辦事,依法 行政。要發(fā)揚民主,集思廣益,弘揚正氣,反對和制止在人事、招生、基建、采購、職稱評聘、收費、資金使用、教學服務、后勤服務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不正之風。
(三)重視抓好制度建設,對學院財務工作、行政、人事、后勤、基建(包括維修)、資產管理、招生、培訓、就業(yè)等重要部門、重點崗位,要組織制定完善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并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對制度的執(zhí)行和落實。
(四)認真貫徹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學院的重大事項、重要工作堅持集體討論,民主決策。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堅持艱苦奮斗,反對奢侈浪費。
(五)帶頭遵守各項黨風廉政建設的規(guī)章制度,保持廉潔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的工作人員,防止發(fā)生違法違紀和違反廉潔從政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八條 黨委副書記、行政副院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按照職責范圍分別協助黨政一把手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完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各項任務;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具體負責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并對分管單位及其負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加強對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領導,指導分管單位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檢查分管單位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有關部署、計劃和要求的情況,促使工作取得成效。
(三)組織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參加分管單位的民主生活會,加強對分管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及時解決分管單位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糾正不正之風,按規(guī)定向學院黨政一把手報告分管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四)支持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涉及本人分管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發(fā)生違規(guī)違紀問題的調查和處理。
(五)自覺遵守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guī)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的工作人員,防止發(fā)生違法違紀和違反廉潔從政規(guī)定的行為。
第九條 各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及時傳達貫徹學院黨委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認真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定期檢查和分析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狀況,把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與教學、科研、管理等業(yè)務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實,一起檢查,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在本單位的落實。
(二) 要帶頭執(zhí)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各項準則、規(guī)定和制度。加強對本單位黨員、干部和教職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文件,開展好本單位的黨風廉政教育活動,抓好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增強黨員干部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意識。
(三) 履行監(jiān)督職責,負責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四) 積極配合紀檢監(jiān)察部門履行職責。對發(fā)現本部門、本單位存在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和部門不正之風問題,要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和學院紀委、紀檢監(jiān)察辦公室反映,并依據有關規(guī)定和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領導和支持本單位紀檢委員的工作。
第十條 學院紀委在組織協調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責任:
(一)學院紀委根據上級黨委、紀委和學院黨委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意見和建議,草擬加強和完善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配套制度,經學院黨委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協助黨委開展黨員干部的黨風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監(jiān)督、檢查學院各單位、部門及各級干部貫徹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三)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報告和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抓好黨政領導干部的廉政考核和責任追究。
(四)及時總結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的階段性工作,每半年向學院黨委和上級機關報告一次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重要事項,突發(fā)事項隨時報告。
(五)學院紀委書記協助黨委抓全院黨風廉政建設,對學院紀委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研究制定加強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的計劃和措施,調查了解掌握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主動向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匯報;落實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指示和意見;抓好紀檢監(jiān)察部門自身的思想和作風建設;在學院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瞞案不報或壓案不查時,要承擔領導責任。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十一條 學院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對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各系部黨政負責人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己斯ぷ饕c對領導班子建設、領導干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成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中發(fā)現的問題,要限期改正,認真解決。
第十二條 學院和各系部黨政領導干部要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報告,分別報上一級黨委、紀委。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結合起來,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的考核結果,應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yè)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領導干部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檢查情況定期向院黨委、院行政領導報告。要將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作為對紀檢監(jiān)察部門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七 條學院及各系部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違反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中發(fā)[1998]16號)和本規(guī)定,按照責任范圍和管理權限,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由上一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分別給予有關責任人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實施責任追究的程序
(一) 如有違反規(guī)定被追究責任的,被追究人單位必須寫出情況報告,責任人同時寫出書面檢查,并按責任內容作出自查,一并交學院紀委、紀檢監(jiān)察辦公室;
(二) 紀委、紀檢監(jiān)察辦公室對責任追究事實認定以后,向院黨委或院行政提出處理建議;
(三) 學院研究決定后,填寫《責任追究登記表》,連同情況報告、自查材料和學院處理意見書一并存入廉政卷宗備查。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評議制度。評議采取自評、群眾評議和組織檢查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 自評。各系部每年對本單位一年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并對照責任內容進行自評。
(二) 群眾評議。定期組織群眾對學院領導班子和黨政領導干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評議。各系部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每年底要接受本單位群眾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的評議。
(三) 組織檢查評議。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全院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對照責任內容對各系部進行評議。
第二十條 建立群眾舉報制度
(一) 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包括電子信箱),由紀委、紀檢監(jiān)察辦公室負責定期收集舉報信件。
(二) 對群眾舉報的問題,有關部門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調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群眾的檢舉、控告。
(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及其親屬。對打擊報復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視其情節(jié)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懲處。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表揚、鼓勵和獎勵。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院成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黨委書記任組長,院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學院領導其他成員和黨委組織部門、紀檢監(jiān)察辦公室等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檢監(jiān)察辦公室,紀委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學院紀委、紀檢監(jiān)察辦公室和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